商丘男子胜诉后申请执行 发现查封土地被过户他人名下
时间:2018-01-15 16:25:40 作者: 阅读:1
为了讨债,12年前,永城的陈先生将欠债者告上法庭,胜诉后,他等待着已被法院查封的欠债者的一块土地,能够抵债。
但当向法院申请
执行时,陈先生才得知,这块土地在被永城市法院民一庭查封后3天,又被该院民三庭查封,之后过户到另一人名下。陈先生追债的“牌”,被“截胡”了。
于是,认为该案存在“重复查封、串通转移资产、违背办案
程序”等疑点的陈先生一方,自此踏上了控告、信访之路。
商丘市检察院在调查当年办案
过程后,以涉嫌渎职犯罪和纠错为由,于2016年6月向永城市法院发送检察
建议书,但至今未得到法院理睬。
12年前的被“截胡”打
赢官司后申请
执行 发现查封的土地已被过户
2006年初,商丘永城个体户陈先生起诉了上海大众汽
车永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大众,法定
代表人闫胜利)以及闫胜利讨回欠款。“他们欠我大约两百万元。”陈先生
回忆,那时,被告能抵债的只剩一块地。
陈先生向永城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3月7日,永城市法院下发民事裁定
书(2006)永民初字第560—1号,查封了涉案土地等,并指出查封期间只准
使用,不准转移、抵押、变卖。
同一天,永城法院民一庭向永城市国土局发出的
协助执行通知
书(2006)永民初字第560—1号中显示,法院要求国土局
协助查封那块地,并且查封期间不准办理土地过户
手续。
想讨回欠款的陈先生,希望全在这一块地上。2006年6月,陈先生拿到胜诉判决。随后,在向永城法院申请
执行时却被告知,没法
执行了,因为那块地已经被转让给了另案中一个叫陈福胜的人。陈福胜是时任永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同一个法院 同块土地“
打架”明明被查封的土地 为何会被转移了?
在另一份(2006)永民初字第613号永城市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
书的复印件上,河南商报记者看到,就在该院下发民事裁定
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
书3天后,2006年3月10日,永城法院民三庭向永城市国土局突然发出一份
协助执行通知,因陈福胜起诉永城大众民间借贷一案,要求
协助查封其土地。同年8月,该院再次签发一份
协助执行通知
书,要求国土局自接到通知三日内,将涉案土地过户登记给陈福胜。
就这样,永城法院民三庭连发两份通知,将一块原本已被该院民一庭查封的土地再次查封并要求过户到陈福胜名下。
“明显有人故意串通转移财产。”打
赢了官司却被“截胡”的陈先生一方,这些年去省高院信访窗口、省信访局窗口反映过
问题,上级法院批转到永城法院由纪检部门核查,但永城法院负责纪检
工作的正是陈先生控告的对象之一曹恒心。“他是纪检组长,你让他自己查自己,你觉得可能吗?”
2017年12月27日,河南商报记者在永城市与陈先生亲属一同,希望从当年任民一庭庭长的刘亚东、民三庭庭长的曹恒心处获得解释时,刘亚东表示,由于
时间跨度过大,如今他已经记不清楚此事了。而如今任永城市法院纪检组长的曹恒心不接电话,也未回复
手机
短信。
当年两起案件的同一个被告闫胜利则表示,对于自己的土地当年曾在4天内被两次查封的事并不了解。
陈福胜在电话中则表示,“有些东西一看不合理,实际上不然,”这件事法院已经审理很多次,检察院也介入好多次,“好多材料到法院看一下就清楚了。”
疑点丛生的调解协议 明显超标的查封、抵债?
在这起被重复查封,继而被“截胡”的案件中,陈先生认为更为蹊跷的是,陈福胜获得的土地价值远超诉讼请求。
当年陈福胜起诉永城大众共有两起案件,总金额25万余元,审判长均为曹恒心,后经曹调解,永城大众将涉案约5亩土地抵债给陈福胜。而实际上,陈先生一方认为该块土地价值远不止于此。
据陈先生一方介绍,当年永城大众相同地段的另外约5亩土地及厂房,在2006年被同样追债的一家银行委托拍卖,最终拍卖
价格约240万元。
闫胜利在电话中表示,按照2006年当时的地价算,查封并转让给陈福胜那5亩土地的价值,比他欠的
钱要多。但具体价值多少,他没有给出数字。
未被理睬的检察
建议书 检察院:法院文
书制作和送达中存在渎职犯罪隐患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6月24日,商丘市检察院签发了一份
书面检察
建议书,表示经调查,检察院认为永城法院2006年那两份
协助执行通知
书(陈福胜案)上公章真实,但没有
执行裁定
书,而且
协助执行通知
书的
内容也没有进入
执行程序。同时,该
协助执行通知
书未由法院
工作人员送达永城市国土局,而是由当事人陈福胜送达,国土局是依据该通知
书将土地过户给陈福胜的。
检察院认为,永城法院在
法律文
书的
制作和送达
工作中存在渎职犯罪隐患,
建议法院撤销当年的
协助执行通知
书,依照有关
规定纠正错误,并将整改
措施和落实
情况在
两个月内函告商丘市检察院。
据了解,截至目前,商丘市检察院没有收到永城市法院就这份检察
建议书的函告回复。
就检察
建议书的落实
问题,陈先生方面多次联系永城市法院院长江长涛,对方曾表示事情已经交给法院副院长肖冰芝
处理。陈先生一方想与肖冰芝会面
交流被拒绝。
2017年12月27日上午,陈先生方面再次尝试找江长涛寻求进展,对方未接电话后发
短信表示自己正在外地
上课。陈先生方面再次将
问题发
短信过去,几十分钟后一位自称是永城法院的王姓
工作人员来电,了解
情况后表示会“联系肖院长”问问
情况。
而永城市法院
执行局局长聂平表示,陈福胜起诉永城大众一案,
执行问题他并不清楚,“这个案件当时也可能就没有转到
执行局来办。”
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北师大刑法学博士贾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审判
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的若干
意见(试行)》 第十条第一款
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
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处理并将
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贾佳指出,本案中基层法院办案存在多处明显
问题,不仅应当
书面回复上级检察院的
建议,而且还应当依法及时
纠正错案,对于涉案人员的
违法犯罪
行为也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本案后续,河南商报记者将进一步追踪报道。(首席记者 李江瑞/文图)